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贫困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高校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按照我校学生管理手册有关规定,并结合会计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资格
本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和学生个人量化积分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名并且家庭贫困的学生具有评奖资格。若班级没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则该班不具有评奖资格。学习成绩排名为一学年内所有必修课成绩平均分排名;个人量化积分排名为一学年内量化积分累计排名。
二、递交申请材料
具备评奖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自愿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确定获奖名单
如提交申请人数不超过班级分配总名额,则申请人直接获得奖学金;如提交申请人数超过了班级分配的名额,则全班同学(当事人自动回避)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并表决,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监督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2、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或公益活动的; 3、生活奢侈,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五、 其他说明事项
1. 评审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会计学院汇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 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为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生学生的资助项目,只能获得一项,不能同时获得。
4.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部门负责解释。